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2300,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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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仁




選任辯護人 黃靖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2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仁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昱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2300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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