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233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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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品懿


被 告 羅世諺



選任辯護人 鄭懿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品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羅世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王品懿於民國112年7月6日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本院於113年2月15日行準備程序,已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遂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處代為拘提,另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至被告限制住居處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3月12日東警分偵字第11330712200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3月1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26446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查訪照片為憑。

(三)又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無在監在押,且經另案通緝,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述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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