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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勁頤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239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勁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3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日函暨該函上本院同日收文印戳可稽;
嗣被告於113年4月13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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