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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詹健達
被 告 周振晟
居苗栗縣○○鎮○○里○○街0號(指定送達地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健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振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詹健達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刑事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5至171頁)。
嗣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本院112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本院112年11月28日函(稿)、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6日函、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12年12月19日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6日函、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13年1月4日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05至209、217至220、247至263、267至273、275至278頁),是被告顯已逃匿。
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於112年11月24日審理程序時到庭,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之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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