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緝,243,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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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隆


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律師
黃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20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

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被告陳隆(下稱被告)於本案被訴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被告業於112年5月18日死亡為由,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0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12301686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1120023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22205卷第143頁、本院訴2889卷一第211至217頁),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部分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已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銷燬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然附表編號3所示之電子磅秤據被告辯稱係供被告購入毒品時秤重使用等語(見本院訴2880卷一第263頁),又因被告否認本件犯行,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2台電子磅秤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

附表編號4、7所示之手機、SIM卡及外勞卡等物,亦因被告否認本件犯行,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些物品係供被告聯絡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

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應可判斷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時所使用之器具,亦核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性,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8包 ⒈碎塊狀4包(合計淨重87.05公克,驗餘淨重86.95公克,空包裝總重3.85公克,純度30.65%,純質淨重26.68公克) ⒉粉塊狀4包(合計淨重5.63公克,驗餘淨重5.59公克,空包裝總重1.04公克,純度37.80%,純質淨重2.13公克) ⒊圓柱狀7顆(合計淨重41.84公克,驗餘淨重41.8公克,空包裝總重19.87公克,純度71.58%,純質淨重29.95公克) ⒋粉末3包(合計淨重0.82公克,驗餘淨重0.77公克,空包裝總重1.69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5包 ⒈透明結晶1包(編號17.驗餘淨重11.9991公克,純度97.7%,純質淨重11.8052公克) ⒉透明結晶1包(編號18.驗餘淨重1.6116公克,純度82.1%,純質淨重1.3447公克) ⒊透明結晶1包(編號19.驗餘淨重1.6241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6391公克) ⒋透明結晶1包(編號20.驗餘淨重1.6130公克,純度96.3%,純質淨重1.5878公克) ⒌透明結晶1包(編號21.驗餘淨重1.6246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6367公克) ⒍透明結晶1包(編號22.驗餘淨重1.5923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6329公克) ⒎透明結晶1包(編號23.驗餘淨重1.6089公克,純度94.6%,純質淨重1.5381公克) ⒏透明結晶1包(編號24.驗餘淨重1.6100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6436公克) ⒐透明結晶1包(編號25.驗餘淨重1.5321公克,純度92.3%,純質淨重1.4373公克) ⒑透明結晶1包(編號26.驗餘淨重1.6008公克,純度92.3%,純質淨重1.5123公克) ⒒透明結晶1包(編號27.驗餘淨重1.6253公克,純度92.5%,純質淨重1.5189公克) ⒓透明結晶1包(編號28.驗餘淨重1.5995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6302公克) ⒔透明結晶1包(編號29.驗餘淨重1.6104公克,純度90.6%,純質淨重1.4870公克) ⒕透明結晶1包(編號30.驗餘淨重3.0511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3.0867公克) ⒖透明結晶1包(編號31.驗餘淨重3.0131公克,純度99.5%,純質淨重3.0183公克) ⒗透明結晶1包(編號32.驗餘淨重1.4267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4734公克) ⒘透明結晶1包(編號33.驗餘淨重1.4453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4798公克) ⒙透明結晶1包(編號34.驗餘淨重1.4586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1.4793公克) ⒚透明結晶1包(編號35.驗餘淨重7.9535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7.9796公克) ⒛透明結晶1包(編號36.驗餘淨重0.7597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0.7785公克) 21.透明結晶1包(編號37.驗餘淨重0.7430公克,純度95.7%,純質淨重0.7426公克) 22.透明結晶1包(編號38.驗餘淨重0.7557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0.7831公克) 23.透明結晶1包(編號39.驗餘淨重0.7511公克,純度82.5%,純質淨重0.6479公克) 24.透明結晶1包(編號40.驗餘淨重0.7667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0.7969公克) 25.透明結晶1包(編號41.驗餘淨重0.2147公克,純度99.9%,純質淨重0.2299公克) 3 電子磅秤 2台 4 行動電話機具 2支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雙卡機)各1枚 5 玻璃球 2管 6 吸食器 1瓶 7 外勞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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