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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醫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THI HA(越南籍,中文名:立裴氏河)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0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THI HA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UI THI HA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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