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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念羲
選任辯護人 韓忞璁律師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合併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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