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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立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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