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1518,202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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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庭佑(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判處罪刑及宣告沒收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由受僱人簽收,嗣上訴人於112年10月19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18號判決,除上訴理由另狀補呈外,於法定期內先提起全部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由受僱人簽收,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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