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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99、4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亨被訴詐欺被害人陳盈豪、楊皓翔、錢立浤、張同興、劉瑋倫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何亨被訴詐欺被害人陳盈豪、楊皓翔、錢立浤、張同興、劉瑋倫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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