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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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