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296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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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1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銘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補充認被告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核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案件,應以法官3 人行合議審判,是原由法官1 人獨任所為審判,應認嗣已有不宜,本案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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