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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仰
李佳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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