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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3號
原 告 呂翊甄
被 告 陳嘉宏
黃冠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嘉宏、黃冠螢所涉刑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38號判決不受理,是原告對被告陳嘉宏、黃冠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另原告對被告楊小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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