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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0號
原 告 AB000-H111355(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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