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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3號
原 告 余麗梅
被 告 姜妤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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