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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91號
原告王綺瀅
被告黃宜慧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證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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