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86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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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68號
原 告 陳盈婷
被 告 梁智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查原告雖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04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原告並非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害人),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509、8694、8703、8731、8752、8764、8833、8932號併辦意旨書(原告係該併辦意旨書所載之被害人),聲請併案審理為據,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上開併辦意旨書係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本案宣判(已於112年9月22日確定)後,始為聲請併案審理等情,有上開併辦意旨書、本案判決書在卷可查,是關於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本院已無從併案審理而無法因此繫屬本院,因此,依前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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