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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15號
原 告 許智媛
被 告 劉克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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