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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
原 告 游丞達
被 告 鄭光勛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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