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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1號
原 告 林宜儒
被 告 蕭丹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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