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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4號
原 告 成家聰
被 告 林靖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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