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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0號
原 告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徐念華
被 告 閤家歡犁棧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源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依法撤回對被告齊宇翔之傷害告訴,業經為不受理判決,因原告聲請就被告閤家歡犁棧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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