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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95號
原 告 陳琬姍
被 告 賴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27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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