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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7號
原 告 林政男
被 告 陳振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徐偉傑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業經本院拘提,故原告對同案被告徐偉傑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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