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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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許為心 住○○市○○區○○街○段00巷0弄00號 0樓
被 告 楊小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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