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蘇建勳
被 告 劉博文
黃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吳逸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