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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楊閏翔
被 告 陳憲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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