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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72號
原 告 呂麗卿
被 告 林東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璋所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8號詐欺等案件,固經原告呂麗卿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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