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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高新渟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程柏宇
葉昱妏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案由欄原載「本院裁定如下」,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予以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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