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77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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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 告 李昕臻


被 告 張家東
劉育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被告姚清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其非該部分被告,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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