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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楊勝凱
被 告 林金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42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黃至維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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