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821,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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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蕭佳祥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被 告 孫敬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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