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朱淑淵
被 告 吳敏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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