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緝,83,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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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83號
原 告 唐俊人

被 告 陳威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威穎被訴詐欺等案,因被告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死亡,本院並據此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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