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1201,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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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0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政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2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
  「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有誤,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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