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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與查駕駛之查詢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文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於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對於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其飲用啤酒及食用含有酒精之薑母鴨後,雖經整夜休憩,未待其體內酒精成分代謝退盡,竟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因其臨時停車而為警盤查,發現其臉色通紅,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於犯後能坦認犯行,且本案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其警詢自陳為高中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擔任廚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並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09號
被 告 劉文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4 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將自民國113年2月27日0時許起至同日2時許止,在臺中市中清路上某薑母鴨店內,飲用啤酒及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後,先徒步返回住處,雖經整夜休憩,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3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14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臨時停車時,見警方駕車趨前查看即起步離去,警方因見其臉色紅潤而上前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4時49分許,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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