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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伽蓮
被 告 賴俊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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