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417,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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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博


陳昭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博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昭仁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彥博、陳昭仁因見「Poly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即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籍侯友宜、台灣民眾黨籍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作為賭博標的(該投注網站係PK賭盤,網站平台抽取入、出金手續費,平台由不特定人下注,例如下注賴清德敗選之賠率則由下注賴清德敗選之本金支付,反之亦然,故每日浮動訂定雙方賠率與每一注本金大小,即勝負雙方賠率互為倒數,每一注多寡亦由勝率決定),該賭盤以「USDC」(俗稱穩定幣,1個USDC價值等於1美元)之虛擬貨幣作為投注籌碼,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在附表所示之下注時間地點,以家用個人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先向「Polymarket」賭博網站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投注帳號,「Polymarket」即以該投注帳號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後,與其他「Poly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賭客對賭,黃彥博、陳昭仁並投注如附表所示之賠率、金額簽賭賴清德勝選或柯文哲敗選,藉此從事以本次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彥博、陳昭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Polymarket投注列印資料、會員錢包交易紀錄(公開帳本)及提領交易所會員KYC基本資料、Polymarket網站擷圖等在卷可佐。

綜上,足認被告2人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黃彥博、陳昭仁於附表所示時間反覆實施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行,該行為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集合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㈡核被告黃彥博、陳昭仁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規定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㈢爰審酌被告黃彥博、陳昭仁以網際網路而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行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其2人下注之賭金非鉅,及其2人自陳高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61頁、第1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陳昭仁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其本次犯行取得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偵卷第130頁、第161頁),上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為2萬元)並未扣案,為免其坐享犯罪利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黃彥博部分,依卷存之證據並無法證明其有犯罪所得(偵卷第68頁、第125頁),自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黃彥博、陳昭仁上開賭博行為之「下注時間」,其中被告黃彥博係自「112年11月 28 至 113年1月 14日之間」,被告陳昭仁則係自「112年12月 10日至 113年1月13日之間」(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然依卷存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黃彥博、陳昭仁於本判決附表所示之「下注時間」為賭博行為,故逾本判決認定之「下注時間」之外,既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彥博、陳昭仁有上開賭博行為,本院自應卷內證據予以更正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姓名 下注時間 下注地點 下注帳號 下注金額 (USDC) 下注組合(賠率) 1 黃彥博 112年12月14日凌晨3時7分24秒許、同日凌晨3時7分50秒許(共2次) 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1 Luckybo 賴清德YES (999.55) 柯文哲NO (1000) 賴清德YES (1.282) 柯文哲NO (1.183) 2 陳昭仁 112年12月10日凌晨0時18分21秒許、同日凌晨0時23分43秒 許(共2次)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3樓 chenzhaoren 賴清德YES (3138.55) 賴清德YES (1.28)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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