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536,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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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姿廷



姚昀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姿廷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姚昀希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姿廷、姚昀希為朋友,林姿廷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人招攬,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林姿廷、姚昀希與「阿生」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及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112年12月7日13時25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其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之1居所,由林姿廷招攬不特定之賭客註冊登記為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姚昀希則負責記帳、核對賭客下注金額、帳冊及金額等帳務事務;

賭客透過網際網路在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下注,各賭博方式如下:㈠「台彩539」、「美國天天樂(加州彩)」賭博方式:核對每週一至六開獎之號碼,分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台號」等玩法,經核對當期之「台彩539」、「美國天天樂(加州彩)」開獎之號碼後,若簽中「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分別可得53倍、570倍、7,500倍、42,000倍、新臺幣(下同)2萬1,200元,簽中「台號」則依當日賠率計算彩金,若未簽中者,則由林姿廷每注收取0.5元,其餘下注賭金交由「阿生」,每注之賭金為1至100元不等。

㈡「台彩大樂透」賭博方式:核對每週二、五開獎之號碼,分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台號」等玩法,經核對當期開獎號碼後,若簽中「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台號」,分別可得57倍、570倍、7,500倍、3萬倍、2萬2,800元及網站隨機賠率,若未簽中者,則由林姿廷每注收取0.5元,其餘下注賭金交由「阿生」,每注之賭金為1至100元不等。

㈢「香港六合彩」賭博方式:核對每週二、四、六開獎之號碼,分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台號」、「天二」等玩法,經核對當期開獎號碼後,若簽中「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全車」、「台號」、「天二」,分別可得57倍、570倍、7,000倍、3萬倍、2萬2,800元、網站隨機賠率及240倍,若未簽中者,則則由林姿廷每注收取0.5元,其餘下注賭金交由「阿生」,每注之賭金為1至100元不等。

㈣美國職籃、美國職棒、中華職棒、日本職棒等體育賽事賭博方式:以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供賭客自行選擇隊伍下注,每次下注金額100元至5,000元不等,輸贏則依附表一編號7所示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大小、獨贏、單雙、走地大小、走地讓分及走地單雙之賠率計算,如賭贏則依附表一編號7所示網站規定之賠率贏得賭資;

若未押中,則由林姿廷每注收取0.5元,其餘下注賭金交由「阿生」。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林姿廷、姚昀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電腦截圖資料。

㈢帳冊影本5張及電子帳冊1份。

㈣扣案被告林姿廷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帳冊5張。

㈤被告林姿廷、姚昀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2人自112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13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聚集不特定多數人連結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下注賭博,持續經營賭博場所聚眾供人賭博財物行為,本質上均為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施性質,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2人與「阿生」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知悉賭博為法律禁止之行為,竟仍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場所聚眾供人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財物,並藉此牟取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敗壞社會風氣,行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2人經營賭博場所之規模、經營期間之長短、於本案各自分工角色,及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獲利益及前科素行;

兼衡被告2人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事涉隱私,見偵卷第21、3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係被告林姿廷所有,並分別用以經營網路簽賭及記載賭客下注內容之用等情,業據被告林姿廷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9、23頁),屬被告林姿廷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被告姚昀希於偵查中自承係經營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向賭客贏得之財物(見偵卷第378至379頁),而屬被告姚昀希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網址 經營項目 1 聯新 http://g1.wsx878.com/ 「台彩大樂透」、「香港六合彩」、「台彩539」、「美國天天樂(加州彩)」 2 老佛爺 http://www.eq988.com/ 3 豐田 https://tag.528mv.net/ 4 666 https://w1c.xcv157.com/ 5 1688 https://g1a.sort68.net/ 6 168 https://web.bb5858.net/ 7 冠天下 https://xg.as8999.com/app 體育項目之賭博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新臺幣)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 1 ASUS筆記型電腦(含帳冊電子檔案1份) 1臺 林姿廷 機身序號: MCNRCX00000000A 2 手寫帳冊 5張 林姿廷 3 現金 61,300元 姚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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