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63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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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瑞峰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瑞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固曾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而有於民國112年間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聲請意旨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案自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或依該規定加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之前揭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恣意以前揭手段竊取本案財物,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所竊得前揭無線智能對講機已經警員尋獲發還告訴人許閔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3頁),惟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有多次相類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紀錄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為本案犯行固取得前揭無線智能對講機,惟該等物品已如前述由告訴人具領而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65號
被 告 張瑞峰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村○街0號6樓之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峰於民國000年0月間,借住在友人賴進福之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內。
張瑞峰於112年8月30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未經賴進福之同意,在賴進福上開住處內,徒手竊取賴進福雇主許閔甄購買供賴進福使用之無線智能對講機2台(每台價值新臺幣1900元)得手,帶往雲林縣之工地使用。
賴進福於112年8月31日發覺失竊後,使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詢問張瑞峰,張瑞峰坦承有自行取走無線智能對講機2台之行為,然遲遲不歸還。
許閔甄於112年9月30日報警處理,警方通知張瑞峰於112年11月12日到案說明,張瑞峰提出無線智能對講機2台供警方扣押(已發還許閔甄),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許閔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瑞峰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經通知未到庭)。
(二)告訴人許閔甄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三)證人賴進福於警詢之證述。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證人賴進福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照片及無線智能對講機外盒照片。
(六)案發地Google地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已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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