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73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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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君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應補充更正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

證據應補充「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中隊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張君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本案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述其所持用之上開毒品,係在民國112年7月27日22時許,於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德」之成年男子所購買,然並未提供進一步可供查證之資料(見偵卷第32頁、第94頁)。

據此,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是本案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大危害,竟無視法規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之危害,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虞,實非可取。

又參以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持有毒品數量,復考量其遭查獲後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一)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00號鑑驗書、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0101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5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1至123頁、第125頁、第137至141頁),且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雖為被告所有,惟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毒品種類 重量 純質淨重 備註 1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 0.8394公克 驗餘淨重: 0.795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至B0000000),檢驗前總淨重44.9121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30.001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00號鑑驗書、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0101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1至123頁、第125頁) 2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 1.7393公克 驗餘淨重: 1.7082公克 3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 3.7196公克 驗餘淨重: 3.6891公克 4 晶體1罐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 9.9945公克 驗餘淨重: 9.9188公克 5 標示「LOVE YOU」咖啡包14包(分別予以編號A1至A14,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隨機抽取編號A11鑑定,內含米白色粉末。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 檢品淨重: 3.77公克 檢品驗餘淨重:3.27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4均含檢品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010451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7至141頁) 6 標示「BROWN」咖啡包11包(分別予以編號B1至B11,經檢視均為黃棕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隨機抽取編號B9鑑定,內含淡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檢品淨重: 4.60公克 檢品驗餘淨重:4.17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1均含檢品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6公克。
7 貓咪圖案咖啡包6包(分別予以編號C1至C6,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隨機抽取編號C5鑑定,內含淡黃色粉末。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檢品淨重: 3.98公克 檢品驗餘淨重:3.50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6均含檢品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
8 人臉圖案咖啡包4包(分別予以編號D1至D4,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隨機抽取編號D3鑑定,內含紫色粉末。
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檢品淨重: 1.68公克 檢品驗餘淨重:1.24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D1至D4均含檢品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9公克。
9 哈密瓜圖案咖啡包3包(分別予以編號E1至E3,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隨機抽取編號E3鑑定,內含綠色粉末。
檢驗出含: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 檢品淨重: 3.43公克 檢品驗餘淨重:2.66公克 依據抽測純度值,因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1支 被告張君豪所有,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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