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易,14,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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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莉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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