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10,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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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鄭凱文



被 告 曹鴻寶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毓得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清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113年度交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鴻寶為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而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毓得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毓得基金會)雖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因原告主張被告曹鴻寶係受僱於被告毓得基金會,且係於駕駛該基金會租用之車輛時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原告受傷而受有損害,認被告毓得基金會乃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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