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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廖嘉喆
被 告 許家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08號;
原案號為112年度交易字第1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家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此有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0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原告張廖嘉喆雖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112年12月29日始遞送至本院,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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