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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葉焜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3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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