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8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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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賴盈璇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羅進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3號,原為113年度交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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