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庭安
被 告 林泫儐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281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0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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