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139,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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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山田廣正
山田由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蘇逸修律師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林儀銘

林易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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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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