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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洪淑華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許嘉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9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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